作品署名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82页(586字)

又称确认身份权。

指作者在作品上署名,以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署名权是作者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其基本内容是:(1)作品发表时,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自己的真实姓名、署笔名、化名,还是不署名;(2)未征得作者同意,不得变更、隐去作者的署名;(3)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作品创作的人署名。

作者的署名权不仅在其原作中可以行使,在有关的演绎作品中也可以行使。例如,作品被译成外文后,作者有权要求译者在译作上署明原作者。许多国家版权法在保护作者署名权的同时,对作者行使此项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建筑物上署名时有可能破坏整个建筑物的美观,为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86年10月的一份文件中建议:各国在保护建筑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时,应强调“署名权只能善意行使”。根据这一原则,用户可以要求建筑师的名字出现在可以看得见,但又不致影响建筑物外观的地方。

日本着作权法第19条规定,按照使用着作物的目的和状况,在不损害作者利益时,依照惯例而略去作者姓名不算侵权。我国着作权法保护作者的署名权。法律规定作者的署名权受法律无期限的保护,同时明确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对于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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