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合理使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84页(685字)

为了个人学习,研究,为了科学、教育目的或为了社会慈善事业,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只需说明作品的名称、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出处,而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着作权合理使用是对着作权所有人经济权利的限制,是为了使作品更大限度地为社会、公众所利用,以推动文化、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我国着作权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文章;(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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