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许可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84页(417字)

作品的使用者,为了某种正当理由,在遭到着作权所有者拒绝授权的情况下,经申请,经过国家版权主管机关或权利人的一定程序批准,由主管当局或者权利人根据特定的条件,将使用版权的许可证授予使用者,使用者在支付了一定报酬后,获得使用作品权利的证书。

实行强制许可证制度,是对着作权专有性的一种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着作权所有者滥用专有权,无理拒绝他人基于正当理由而使用作品的作为。各国版权法和国际公约对强制许可证制度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作了不同规定。《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都有强制许可的条款。

这一条款首先是考虑发展中国家教学方面需要。

公约给予发展中国家版权主管当局颁发翻译权与复制权强制许可证的权力。许多国家除了翻译权与复制权外,针对广播权、表演权等也规定了强制许可措施。在实行强制许可制度时,不能损害作者的精神权利,不能损害作者获得公平经济收入的权利。我国的着作权法中没有强制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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