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的标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93页(381字)

巴西关于技术转让合同提交登记的法律。

但是它没有对登记的具体程序作详细规定。只是提到由国家工业产权局局长主管登记。此法于1975年颁布。

这部法律所规定的必须登记的合同转让活动的主体有三类合同须提交登记:(1)合同当事人都居住在巴西。

(2)技术供方居住在巴西。(3)技术供方居住在国外。转让活动的客体有五类合同须提交登记:(1)应用专利的许可证合同。(2)使用商业标记的许可证合同。

(3)提供工业技术的合同。(4)技术与工业合作的合同。(5)特定的技术服务合同。(如果合同双方均居住在巴西,则只有直接与生产活动有关的技术服务合同须提交登记)。

对这几种转让活动的客体,该法律规定了详细的审查标准。如果许可证合同没有提交主管部门登记,该法律规定合同的供方无权要求受方支付使用费,合同当事双方无权享受应有的税收减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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