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01页(374字)

又称支配地位。

垄断权的同义词。一个企业所拥有的经济实力,使之能够不必考虑市场上其他竞争者、顾客而自行其事,由此在相关市场上消除有效竞争,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确定某企业是否拥有市场优势地位,美国和欧洲共同体所考虑的因素略有区别。美国比较强调市场占有率,美国最高法院在“阿尔科案”的判决中表达了如下见解:“90%的市场占有率足以构成垄断……而33%的市场占有率肯定不是垄断。”欧洲法院却认为,就优势地位而言,市场占有率是最直接的证据,但市场份额并非唯一标准。为了确定某企业是否拥有优势地位,还得考虑其他诸多因素,如企业总体规模、技术优势状况、获得原料和资金的能力、产品和地理位置、生产和销售一体化程度、新竞争者进入该市场的难易程度,等等。

拥有优势地位的企业若不滥用这种实力,则并不违反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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