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03页(370字)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重要法规之一,是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和发展。

该法于1914年由美国国会通过,因它由众议员克莱顿提出法案而得名。按照该法规定,价格歧视、独家交易合同或搭售合同、兼并竞争对手的股份或财产以及联锁董事会,等等,如果其目的或效果是为了实质性地减少竞争或导致垄断局面的形成,即属非法。

但是,《克莱顿法》对于独家交易合同以及搭售合同的规定,仅适用于在美国境内的、用于使用、消费或转售的货物销售和租赁,包括美国进口的货物,但不包括美国出口的货物。如果美国制造商将货物搭售给外国购买者时所订立的搭售协议,就不适用《克莱顿法》。违反《克莱顿法》的行为不属刑事违法行为。联邦司法部可以依法请求法院颁布禁令,受损害的个人也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克莱顿法》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为该法的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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