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国际水污染通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94页(346字)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178条规定,在按照第332条第1款公布规章之前,主管部长应当告知任何一个国家可能受到规章影响,或者得益于规章的情形。按照第332条第1款所提议的规章,在公布后60日内,包括可能受到规章影响,或者受益于规章的任何国家的政府代表在内的任何人,可以对所提议的规章提出书面评论。在第1款提及的60日结束的时候,部长有下列义务:(1)应当向第176条第2款第1项所提及的每一个政府告知按照第332条第2款提出的任何异议通知;(2)应当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公布,并且可以用部长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公布报告,或者公布对按照第2款的规定如何提出书面评论加以概括的报告的可用性的通知,或者公布按照第332条第2款提出的异议通知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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