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区木材经营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1页(518字)
1953年10月6日,华东行政委员会公布《华东区木材管理办法》。规定:(1)各级人民政府森林工业部门及国营木材公司是国家经营木材采伐、收购、运销及调剂市场的机构;并准许供销合作社及依法登记的私营木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营木材业务;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企业单位,均不得经营。(2)凡林农自有山林,均有自采、自用、自售的权利。乡(村)公有林的采伐、出售由各该乡(村)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请区人民政府备案。国有林的采伐,由政府的森林工业部门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采伐国有林。(3)在木材主要销售市场设立国营木材公司分支机构,主要负责对市场用材的批发并可兼营零售。供销合作社及私营木商,在木材销售市场只经营木材零售业务,其木材来源由国营木材公司或所属机构根据市场供需具体情况批发。(4)私营工厂所需的生产用材,市场不能供应的,可与国营木材公司鉴订合同供应;工业和手工业所需的少量特种用材,国营木材公司不能供应时,经县(市)以上工商行政部门证明,由省林业行政部门指定产区直接收购或采伐。(5)供销合作社及私营木商,在销售市场上出售木材的价格,须依据国家规定的销售牌价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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