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利会人事调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6页(227字)

台湾《农田水利会人事管理规则》第6章就职中规定,水利会新任或调任职员应在接到命令10日内就职。职员离职或调职应在5日内将经管财物交代清楚。根据规定,职员到职10日内,应有水利会相当职人员2人出具保证书予以保证;经管财物人员应以保险公司信用保险为保证,遇有毁损财物或亏欠金钱未获清偿时,由保证人连带负赔偿责任。水利会职员支薪均以实际在职日数计给。离职职员以离职前一日为最后支薪之日,新任职员就职之日起薪。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