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租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13页(370字)

出租人出资为承租人提供通用性的租赁设备,并负责该设备的维修、保养、保险等事宜,还承担设备陈旧的风险,租期满后设备仍归还给出租人的一种短期租赁方式。

它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1)租期较短,如几天、几星期和几个月不等;(2)出租人承担设备过时的风险责任,并提供设备的维修、保养等专门服务;(3)租金较高,但一次租赁的租金不足以补偿出租人的全部投资,要多次出租设备后才能完全收回投资成本及利润,属于非完全收回租赁或非全额清偿租赁;(4)所提供的租赁设备一般为通用性强、技术更新快,需高技术进行维护和保养的机械,如电子计算机、复印机、汽车等;(5)属于可中途解约的租赁。在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若发现所租赁的设备不合适,可以预先通知出租人中止合同,退还设备,或换租更先进的设备而无需支付违约金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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