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租赁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16页(679字)

各国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融资性租赁承租人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

融资性租赁承租人的基本权利是:(1)有权选择租赁资产及制造厂商或销售商。承租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充分挑选理想设备及供货人,以获得最佳租赁资产;(2)获得按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资产。

承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符合质量标准的设备,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常常直接从供货人那里收取租赁资产;(3)享有租赁期限内的设备使用权和受益权。承租人对设备的合法使用权和受益权是由租赁合同规定的,任何人无权对此提出异议或要求;(4)对出租人和供货人违约的索赔权。承租人对出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规定和供货人违反租赁资产购销合同的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索赔要求,以保障其合法权益;(5)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享有对租赁资产的退租、续租或留购的优先选择权。融资性租赁承租人的基本义务是:(1)按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在规定时间里以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货币向出租人交纳租金。由于收取租金是出租人进行租赁交易赚取利润的主要途径,因此无论承租人在获得设备的使用权后是否盈利,都必须按合同支付租金;(2)按时接受租赁资产并及时验收。承租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办妥收受租赁资产的各项手续,例如运输和报关等手续。收到租赁资产后,必须及时验收,证明设备各项质量指标与合同规定相符后,向出租人开出验收收据,以便出租人正确计算租赁期限及按时支付租赁资产货款;(3)负责对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保险工作。承租人自己承担对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及其费用,负责办理设备的投保手续并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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