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租赁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15页(625字)

各国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融资性租赁出租人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

融资性租赁出租人的基本权利是:(1)出租人拥有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出租人接受承租人的委托筹资购买了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资产,即取得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2)出租人有权按租赁合同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通过收取租金而获得经济利益是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如果承租人不按租赁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即为违反租赁合同,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实际履约,按时交纳租金或者取消合同,收回租赁资产,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其所有合理损失;(3)有权要求承租人保证租赁资产在良好状态下的正常使用。

租赁期满时,如承租人要退租,也要保证该租赁资产在正常折旧状况下的良好使用状况;(4)租赁期满后,有权按合同规定处置租赁资产。

一般有三种处置办法:①收回租赁资产,再租给其他用户。②让承租人续租,并另行签订续租合同。③出售该租赁资产,一般有两种办法,一种是以名义价格出售,另一种是按租赁资产残值的公平市价出售。融资性租赁出租人的基本义务是:(1)筹集资金支付购买租赁资产的货款。

出租人提供融资服务,及时筹集资金,支付货款,以保证承租人能按时使用设备;(2)保证出租的租赁资产的合法性。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该租赁资产必须是任何第三方不能对承租人的合法使用权和收益权提出任何异议和要求的资产。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出租人有义务排除这种异议和妨碍,保证承租人享有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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