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抵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5页(471字)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如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从变卖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的一种债务的担保形式。

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2)抵押权的设定应向市房地产登记处登记;(3)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4)抵押人将已出租的房产作抵押物,不影响原房屋租赁关系;(5)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6)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以抵押登记顺序为准;(7)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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