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6页(538字)

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通过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注,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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