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9页(329字)

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原则、条件及其程序的地方性法规。

1990年2月1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海南省人民政府1990年3月26日公布施行。共9章79条。

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土地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限期使用制度,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可按本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或作为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合资、合作的联营条件。

还就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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