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56页(220字)

在旅游业务中不得收受回扣、小费及对违者给予处罚的规定。

1987年8月8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8月17日由国家旅游局发布并施行。共13条。

主要内容:明确规定旅游系统的职工在工作中不得私自索要、收受回扣(包括券证、实物和其他报酬),不得向旅游者索要、收受小费,也不得接受旅游者主动付给的小费。

对违反规定要求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视其所得金额的多少、情节、后果,分别给予相应的罚款及行政处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