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宾供应商品作价和饮食服务收费问题的若干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59页(440字)

对外宾、华侨、台胞和港澳同胞供应的商品和饮食服务价格作规定的准则。

由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国家旅游总局联合颁布。1979年4月20日起实施。其总原则是,以国内市场价格为基础,在不影响国内市场价格稳定的前提下,实行分档经营,按质论价,优质优价。高级设备,高级服务,特殊要求的收费,可适当从高。

规定包括:(1)供应商品作价。即执行国内市场零售价格,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

(2)对工艺美术品和纪念品的订价。贯彻执行国务院1978年49号文件规定的原则。

分别不同情况由文化、出版、文物管理部门订价,并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3)饮食业接待外宾宴会、零餐作价,应执行1973年商业部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规定。(4)专供外宾的高级糕点和小食品(包括地方风味的名特产食品)的作价。(5)对外宾的服务收费和洗染、服装加工的作价,仍执行商业部1976年转发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四市《关于对外宾服务收费和洗染、服装加工的价格座谈纪要》的原则规定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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