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种奖券广告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65页(355字)

对刊播各种有奖广告所作的规定。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于1985年4月15日联合发布。主要内容有:(1)禁止刊播工商企业有奖销售和单位、个人有奖募捐的广告;(2)文体活动主办单位,为了筹集文体事业开发资金而举办有奖观赏活动,需要刊播售票广告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件。由地方举办的,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属于中央各部门举办的,应出具国务院批准的证明;(3)为兴办社会福利事业试点举办的有奖集资,需刊播广告的,应出具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证明。

金融单位已试办的有奖储蓄,可以继续试办,但不要刊播广告;(4)大型国营商店试点发行“礼品券”,如刊播广告,须出具所在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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