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烟、酒广告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71页(317字)
澳大利亚对烟、酒广告制订的限制和管理条例。
电视媒介商业法规定,不得受理卷烟广告。其他媒介在刊播烟广告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广告内容不得鼓励人们,特别是青年人开始吸烟,不得使用25岁以下的青年充当广告演员,广告中不得出现知名运动员吸烟镜头,广告内容中必须包含“吸烟有害健康”警句。允许刊播酒类广告,但电波媒介限制在成人节目中插播,每周的星期一至星期六的16时至19∶30时和星期日整天禁止发布,并同时规定:酒的电视广告不得出现25岁以下的年轻人饮酒的头,不得提及饮酒有任何药疗效果或有益于健康,不得鼓励人们饮酒和劝诱人们选用含酒饮料。自1990年1月起,四大媒介全面禁止刊播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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