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74页(824字)

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当代各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财产法的范畴。

它规定当事人应如何签订合同,合同怎样才具法律效力,什么情况下可以修改和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如何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被违反时如何追究法律责任,以及受害一方应如何获得法律救济等问题。合同法在各国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是不相同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理论把合同视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因而往往将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与有关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规范合并在一起,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称为债务关系法,债权法或直接称之为债法,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独自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称为合同法。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财产法、侵权行为法和家庭法,在内容上与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相当。尽管在传统上英美法系是判例法,但从19世纪末叶以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开始重视制定法的作用。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主要是由为数很多的判例和一些制定法组成的汇编。同时,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也开始了编制合同法典的尝试,如1872年的印度《合同法》、1906年的美国《统一买卖法》、1918年的美国《统一附条件买卖法》,以及后来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等。

公有制国家的合同法主要受大陆法系特别是法、德等国立法影响,如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将合同法规范规定在债权法一编之中。

其他公有制国家的合同法立法基本参照了苏俄《民法典》的体例。

我国于1981年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又在第五章债权一节中对有关合同的原则性问题作了规定。上述有关合同的法律和一些特定合同的单行法规和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规定等,共同组成了我国合同法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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