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烟、酒、药品和食品广告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72页(234字)

科威特为保证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不受损害,限制某些产品广告宣传的管理条规。

科威特境内的电波媒介禁止播放烟类及烟具、含酒精饮料和药品广告。1986年科威特公共卫生部决定,食品广告如在科威特登记的媒介上,包括电影院和各类户外广告,印制各类促销资料和举办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一律须经食品广告审查委员会批准方可进行。禁止刊播广告的商品有:健康食品、代母乳品、药效食品、含糖食品如糖果和巧克力等。此外,禁忌肉和含有猪肉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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