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78页(471字)

受要约人以与要约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一般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提出的要求。但具体情况下要求有所不同。

作为缔结合同的第二阶段和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其内容必须与要约完全一致,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否则视为拒绝原要约而提出新的要约。

承诺可以通过谈话、电报、电传、信函等方式作出,但概括分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口头承诺在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书面承诺应在要约所指定的期限内,或者在承诺一般正常必要的期限内作出方为生效。

对于及时发出因中途障碍而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应于收到承诺后立即向承诺人发出承诺迟到的通知,以避免其误信合同成立而遭受损失。一般认为承诺生效时,即为合同成立时,但有些合同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如借贷合同、保管合同、信托合同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