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购销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7页(876字)

当事人双方为了进行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购销活动,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根据1984年《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购销合同实施办法》规定,供需双方除在成交时钱货两清的购销活动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除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外,还应将副本报送有关部门,以监督合同的执行。应明确以下内容:商品、品名、规格、牌号、型号、产地(或国别)、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或参考价)、金额总值、质量标准和验收办法、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的时间、办法及费用负担、交货时间(或分几批交货)、交货单位与地点、交货方法(自提或代运)、运输方式、发运地、中转地和中转单位、收货单位(包括地址、电话、电报挂号)、到达站(或专用线)、码头、接(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结算单位及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结算方式、合同经手人、违约责任及双方协商同意的其它条款等。商品运输费用的负担,除特殊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者外,均按以下规定办理:(1)供方代发运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发运地,装车船前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商业企业供应生产单位的原材料,装车船前的一切费用,仍由需方负担),装车船后的一切费用包括中转费用及列入铁路运单内的装车费用,由需方负担。

(2)由供方送货的商品,按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其长途和短途运输方面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负担。(3)需方从供方仓库或生产厂自提的商品,提运或过户以前的费用(包括交接时的倒垛、检斤)由供方负担;提运或过户以后发生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果供应的商品全部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款重复托收结算,或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也未征得需方同意而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可以拒付全部货款。

如果结算凭证或发货所列价格、金额因计算或填写差错,需方可拒付差错部分货款;如果部分商品确非合同内者,这部分商品的货款可拒付;如果发运商品数量超过合同规定数量,其超过部分可拒付货款;如果实收数量少于发票所列数量,且不属承运部门责任,确系供方少发者,其少发部分货款可拒付;如商品的质量、牌号与合同规定不符者,其不符部分可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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