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10页(486字)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所负担的义务的权利。

各国立法都规定了抗辩权,抗辩权也就是有权拒绝他人的给付请求。合同对当事人所产生的效力就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给付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是不能拒绝债权人的正当给付请求的。

但当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哪一方应先为履行时,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对方与自己同时履行,否则就有权不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并非是提出抗辩的一方借对方未为履行而免除自己负担的合同义务的权利,而是将对方的履行或提出履行作为自己同时履行的条件。

当对方已履行或提出履行时,同时履行的条件消灭,抗辩权就不发生。实质上,它是当对方未为履行或不能保证履行时,己方可以不履行的保留权。

因此又称保留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合理考虑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承担义务的对价性和交换性,维护合同履行中的公平原则,已为许多国家的合同法所接受。

但在实践中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法系国家合同中受到很大限制。英美法系国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对应的是“相互义务原则”,强调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的义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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