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出口限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14页(616字)

又称自动出口配额制。

简称“自限制”。是20世纪60年代开始流行的非关税壁垒的一种出口限制措施。由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配额,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自限制”在形式上表现为自愿性,但实质上却具有强制的性质:进口国往往以商品大量进口使其有关工业受到严重损害,造成“市场混乱”为理由,要求出口国实行有秩序的增长,自动限制商品出口。

因此,“自限制”往往是出口国在面临进口国采取报复性贸易措施的威胁时所作出的一种选择。“自限制”一般采取以下两种形式:(1)单方面自动出口限制,即由出口国单方面自行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出口。此种配额有的由政府规定并予以公布,出口商必须向有关机构申请配额,领取出口许可证后才能出口。有的由出口国的出口厂商或同业公会根据政府的政策意向来规定。(2)协定自动出口限制,即由进口国与出口国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或有秩序销售协定,在协定的有效期内规定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据此配额实行出口许可证制,自行限制有关商品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来进行监督检查。如1969年美国与日本达成钢铁输美的《自动限制协定》,规定日本对美国出口钢铁年增长率不得超过5%。

1972年该协定再延长3年,并把出口增长率降低到2.5%。这种自动出口限额制,实际上是由于进口国施加的政治、经济压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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