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15页(504字)

又称出口津贴、出口奖励金。

国家鼓励出口的一项重要措施。一国政府、垄断组织或同业公会为降低出口商品价格,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商以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以降低出口成本和销售价格,加强竞争能力,争夺市场。

补贴的方式有两种:(1)直接补贴。即直接付给出口厂商以现金,金额一般为国内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

美国、欧洲经济共同体对于大多数农产品的出口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2)间接补贴。

即政府对某些出口商给予财政、运输上的优惠。如对于为加工出口而进口的原料,实行暂时免税或退税;对于出口商品减低运费,减低国内课税(消费税、所得税)等。

美国政府规定,出口成套设备所应付税款的50%可以延期交付,而延期缴纳的时间不作具体规定,这实际上是减征税款的50%。

出口补贴这种鼓励出口措施,由来已久。从重商主义时期到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都有这种措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口补贴成为发达国家争夺国外市场,进行商品倾销的重要手段。

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也采取对某些商品给予现金补贴和财政上的优惠,以扶植本国产业,扩大出口,多创外汇,并在世界市场上同发达国家的控制进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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