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92页(407字)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麻醉药品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的行政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7年11月28日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违反麻醉药品管理法规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擅自生产麻醉药品或者改变生产计划,增加麻醉药品品种的。②擅自经营麻醉药品和罂粟壳。③向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供应麻醉药品或者超限量供应。④擅自配制和出售麻醉药品制剂。⑤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出口麻醉药品。⑥擅自安排麻醉药品新药临床,不经批准就生产的。对上述违法行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没收全部麻醉药品和非法收入,并视情节给予非法所得5至10倍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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