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出口许可制度的暂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16页(896字)

我国管理出口货物的法规。

1980年6月3日由原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原对外贸易部联合发布,共10条。在施行过程中,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制订了一些补充规定。

我国出口货物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出口许可制度。经贸部和经贸部驻主要口岸特派员办事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是执行国家出口许可制度的机关,并按规定和授权范围审核签发出口货物许可证。

(2)经国家批准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出口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一般即视为取得出口许可,不需申请领取出口货物许可证;但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必须申请领取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查验放行。(3)未经国家批准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国家机关、团体、学校或个人运往国外的货物,必须申请出口货物许可证。

(4)实行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货单,由经贸部制定并按照实际情况随时予以调整,向有关单位通报执行。(5)出口货物许可证由出口单位于货物出运前提出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出口商品名称、规格、输往国别地区、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期、收款方式、贸易方式、收货人、出运口岸、运输方式等项目。

发货前按出口货物许可证分级管理的规定报经贸部、或经贸部特派员办事处、或有关省级经贸厅、委、外贸局审批。

(6)申报出口货物许可证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签发许可证一式4份,其中一份副本由签证机关留存,其余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交申请单位,凭以报关和结汇之用。(7)出口货物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合同交货期等实际情况确定,自发证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但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申报人如不能及时在有效期内出运所报的商品,除领取的出口许可证按规定不准展期的以外,可以申请展期,展期不得超过2个月。(8)出口货物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及核查制。(9)申请单位在申报出口货物许可证时,其内容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许可。

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准涂改。严禁以任何形式倒卖或转让出口许可证。如有违犯,必须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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