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许可证分级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16页(362字)

对出口货物签发许可证管理的措施。

根据原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部《关于出口许可制度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签发出口货物许可证的机关分两级:(1)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出口货物许可证;经贸部驻主要口岸特派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签发其联系地区的部分出口货物许可证。(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经贸厅、委、外贸局,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签发本地区的部分出口货物许可证。1991年我国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228种,其中:经贸部核发出口许可证的商品计31种,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核发出口许可证的商品计113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核发出口许可证的商品计84种。其它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出口货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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