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进口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22页(569字)
台湾管制进口商品的法规。
台湾的进口是以“货物进口审查规则”及“进出口货品分类审查管理办法”为基本法则,另外还有“不结汇进口办法”、“民营生产企业进口申请办法”等相关法规。进出口商品以“进出口货品分类表”为标准,定出每一项商品进出口的管理办法。
进口货品分为3大类:(1)禁止进口类。
主要是根据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等方面的需要而制定,并列有具体名单。(2)管制进口类。管制商品大多为台湾内部可自给或不必进口的奢侈品,是根据防卫、经济、卫生等理由而限制。
对于这类商品,一律不许贸易商进口。但生产企业如有特殊需要,可在规定许可下,申请进口。
管制进口类商品的认证手续,须先由“国际贸易局”批准,待进口许可证发下后,才到指定银行办理认证手续。(3)允许进口类。除禁止、管制商品类外,一般台湾不能制造或生产不足的商品都允许进口。此类进口一般可直接向指定银行办理认证手续,特定商品须领到“国际贸易局”的进口许可证后,才能到指定银行办理认证手续。
允许进口商品的购买地区也有一定的限制,但现在有逐渐放宽的趋势。对进口申请者的资格,有特别规定或限制。进口申请者资格有以下5种:(1)公营企业,(2)民营生产企业;(3)渔业机械设备直接使用者;(4)出口加工区内工厂;(5)达到一定资本额和一定出口实绩的贸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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