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38页(833字)

国家商检机构使用的法定的检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3条规定:“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国家商检局根据《商检法》制定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公布的商检标志分卫生标志、安全标志和质量标志3种(不分进口、出口);商检标志图样以圆圈外侧为准,分为直径10、20、30、45和60毫米5种;商检标志,底色为白色,英文“CCIB”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英文缩写;“卫生标志”:字体和外圈为蓝色,英文字母“H”是英文“Health”的缩写,表示“卫生”;“安全标志”:字体和外圈为黄色,英文字母“S”是英文“Safety”的缩写,表示“安全”;“质量标志”:字体和外圈为红色,英文字母“Q”是英文“Quality”的缩写,表示质量;商检标志上的阿拉伯字,是各地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代码。在进口商品上使用的商检标志,无代码。

商检标志使用说明:(1)对涉及安全、卫生和连续两年获得国优或者省优的出口商品,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批准认证的,均可分别准予使用“安全标志”、“卫生标志”、“质量标志”;(2)对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必须申请“安全标志”,其它进口商品,可以申请“质量标志”;(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出口商品加工生产的企业或外贸经营单位、进口商品的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自愿或根据规定,向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申请办理《商检标志》;(4)《商检标志》应当加附在进出口商品或进出口商品的袋、盒、瓶、听等小包装的明显部位。对某些商品,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制作在有关商品或其小包装上;(5)未经批准使用《商检标志》的进出口商品,严禁加贴《商检标志》,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商检标志》的制作、申请、颁发和管理,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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