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贸易外汇结算管理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0页(416字)

国家对进口贸易项下外汇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则。

按规定一切进口贸易外汇支付,必须按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汇计划、外汇来源和限定的用途,通过银行对外支付。按照这一原则,我国境内机构无论计划内或计划外的进口,均应按规定程序编报用汇计划。属中央进口外汇,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联合下达给有关外贸单位和国家外汇管理分局,控制执行;对使用地方外汇、留成外汇的进口,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局按地方用汇计划控制执行。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境内机构不得以人民币向来华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或外国驻华使领馆、代表处、联络处等机构购买进口物资。对从境外购进的物资,不得私自在国内支付人民币。严禁用谎报捐款、以物易物、代垫人民币费用等方式,抵付进口货款的套汇活动。

进口贸易中发生的索赔、保险、运输、减退货款以及佣金、回扣等的外汇收入,进口单位应及时调回,并分别按原用汇渠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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