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与内河航运的外汇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1页(465字)

对海运、内河航运和进入港澳边境的客货交通运输的外汇收入,救助打捞外汇收入,以及我国自有的和以租赁形式引进的船只(不包括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临时租船)出国后支付的租金、修理费,在国内期间购买燃料、食品的外汇支出和地方航运系统港务费和保险费的外汇支出的管理。

主要内容有:(1)各海外运输单位应在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帐户和外汇券帐户,日常营业的外汇收入应及时向付款单位收妥入帐。(2)开户单位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该帐户,每一季度的收支结余,要及时向当地中国银行办理结汇,并于每季终了5天内向交通部报送季度外汇收支情况,包括《营运外汇收支统计表》和《外汇收支决算表》,附送的中国银行结汇证明需经当地外汇管理局审定。(3)交通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统一办理留成外汇的申请和核拨手续。长江航运的外汇收入,由长江航运局向中国银行汉口分行办理结汇。

(4)外汇支出按交通部批准的年度外汇收支计划,由用款单位每季度向交通部申请,经核定拨给后,由银行监督,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准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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