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61页(739字)
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的制度。
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两种。主要内容:(1)外商投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中国银行或者经批准的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3)其他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对借款批准件和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备案,并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
(4)借款单位调入国外借款时,凭《外债登记证》在中国银行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银行(简称银行)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经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借款单位以及其他非调入形式的外债的借款单位,凭《外债登记证》在银行开立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帐户。实行逐笔登记的借款单位,还本付息时,开户银行应当凭借款单位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件和《外债登记证》,通过外债专用现汇帐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帐户办理收付。(5)借款单位应当按照银行的收付凭证,将收付款项记入《外债变动反馈表》,并将该表的副本报送签发《外债登记证》的外汇管理分局。
(6)实行定期登记的借款单位,应当按月向发证的外汇管理分局报送其外债的签约、提款、使用和还本付息等情况,经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借款单位,应当定期向原批准的外汇管理分局报送其存款的变动情况。(7)借款单位全部偿清《外债登记证》所载明的外债后,银行应即注销其外债专用现汇帐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帐户,借款单位应当在15天内向发证的外汇管理局缴销《外债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