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暂时出口货物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68页(508字)

对暂时出口货物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暂时出口货物,经海关批准准予出境。货物出境时,货物所有人应向海关申报,申报时交验《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3份以及主管部门批准证件、装货单(运单)、合同等单证。暂时出口货物,如属出料加工复进口货物,在货物出口前,货物所有人应持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审核文件登记备案;申报出口时,还需交验《登记手册》和多增加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暂时出口货物,如属应征出口税的商品,海关收取相当出口税款的保证金。暂时进出口货物,应当在6个月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出料加工货物延期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暂时出口货物复运进口时,要向海关申报,申报时除按规定交验单证外,还要检附经海关审核的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经海关审核并查验确属原货,可以免征关税。唯出料加工项下经加工后复进口的货物,海关以其进境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的相同的、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如属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对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海关审定的正常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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