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装配业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83页(631字)

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加工单位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返销境外,我方收取工缴费,并用工缴费偿还设备价款的业务。

从加工装配业务实践情况看,有3种基本形式:(1)由外商提供一定数量的料、件,我方按外商要求加工装配,成品交由外商返销国外,我方收取工缴费。如果对方提供必要的生产设备,设备价款从工缴费中扣还。(2)对口合同,对开信用证。

对方提供的料、件,我方用合同方式买进,我方加工的成品,对方用合同方式买进。

支付方式都用信用证,所不同的是我方买进料、件开远期信用证,对方买进成品开即期信用证。即对方提供的料、件和我方加工后出口的成品各作各价,都以合同方式确定下来,以信用证的方式相互支付,形式上不存在免费提供料、件的做法,实际上由于我方开的是远期信用证,对方开的是即期信用证,我方不存在支付现汇的问题。(3)由外贸公司或工贸公司对外商签订加工装配合同,料、件进口后,外贸或工贸公司按购销关系将料、件作价卖给工厂,工厂加工成品后作价卖给卖出料、件的外贸或工贸公司,外贸或工贸公司再按合同规定将成品交付给外商,收取工缴费。由此可见,加工装配有3个主要特征:(1)不动用现汇。对方提供的料、件都是免费的。(2)加工装配的成品必须返销,不准留在国内。

(3)收取工缴费。我方与外商的最后结算都是收取工缴费。

料、件价款与成品价款之间的差额就是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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