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84页(714字)

海关对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主要有3个部分:(1)登记备案,申领《登记手册》。经营单位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持合同副本、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文件单证向海关登记备案,经海关审核符合规定发给《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凭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减免税、核销手续。(2)货物报关。办理加工装配货物进出境手续与一般贸易货物报关所不同的是,报关单要一式4份,同时还要递交《登记手册》,并在《登记手册》有关栏目内填报与其他单证相一致的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和其他有关内容,向海关交付免税进口料、件、设备到岸价3‰(加工装配机电产品进口的料、件减半)的监管手续费。海关凭《登记手册》和其他有关单证办理征免验放手续。对许可证,进口料、件,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的必需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不包括小轿车、面包车),加工装配出口产品,免领许可证;补偿贸易进口设备、出口产品,凡属法定领证商品,报关时要交验许可证。

(3)履约后核报。进口料、件设备和加工成品,属保税货物,受海关监管。

经营单位必须按合同建立进口料、件、设备以及出口成品等情况的详细帐册,保管好有关单证,以备海关核查。每个季度第1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的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出口的加工成品及库存情况向海关和当地税务部门报核。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或全部偿还后的1个月内,凭当地税务部门在海关《登记手册》内签章的核销申请表连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其他有关单证向发证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海关接受报核后,进行核销工作。

待办完核销手续后,报核的合同或项目予以销案,解除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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