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运往内地货物报关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88页(341字)

货主或其代理人对特区内的进口货物和特区企业产品销往或运往内地时向海关呈交的申报单证。

特区产品销往内地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经济特区运往内地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交验规定的批准文件,如许可证、准运证、调运证等;如内销的产品含有进口料、件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报明所含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品名、数量、价格,海关予以补税后放行。特区单位更新下来的、原免税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公用物品等运往内地,以及在特区承包工程的单位,施工结束后,将原免税进口的机械、设备调运内地时,货主或其代理人要填写《经济特区运往内地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按特区进口货物运往内地的有关规定向海关交验批准文件,海关按新旧程度补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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