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89页(515字)

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开发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要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开发区进出口货物,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验许可证和其他有关单证。

货物,如是从开发区以外的口岸进出境,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办理。开发区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只限在区内使用,未经批准,并办结海关手续,不得移作他用,不得擅自转让、销售、租赁区外。开发区内享受进出口货物优惠待遇的企业,应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向海关书面报告进口物资使用、销售、库存以及出口等有关情况,由海关进行核查,海关有权随时进入企业检查货物情况和调阅有关帐册。海关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在有关企业中派驻海关人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有关企业应当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

开发区内单位更新下来的原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公用物品运往内地,以及在开发区内承包工程的内地单位施工结束后,将上述物资运往内地,要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认可,酌情予以补税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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