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对外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89页(333字)
对进出对外开放地区的货物所实施的海关监督管理。
开放城市和经济开放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要持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开放市、区进出口货物,应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国家规定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
对经批准减免税进出口货物应该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向海关报告有关货物的使用、销售、加工、出口、库存等情况。
有条件的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建立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企业和工业卫星镇派驻关员,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并进行实际监管。有关企业和工业卫星镇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方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