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1页(428字)

海关对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有关企业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3份,并随附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单证,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应征出口税的货物,海关照章征收出口税。

供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可免交许可证。

保税区内的有关企业对来自非保税区的货物的运入、储存、使用、销售和出口等情况,要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列表报送海关备案核销。从非保税区运入供区内行政管理机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国内生产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使用单位应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查验放行;运入的物资限在区内使用,有关企业应对运入货物的进、出、使用等情况,建立专门帐册。从非保税区运入已办妥进口手续的进口货物、包括供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物品,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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