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1页(525字)
海关对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保税区经批准运往非保税区的货物,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按有关规定交验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单证,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税款。使用进口料件或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销往非保税区时,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补征税款。
需补税的制成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如对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清的,海关按制成品补税。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供加工出口产品的料件,因故需要退回非保税区时,应经海关批准,并按进口货物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使用非保税区运入的国内生产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运回非保税区时,应事先向海关申请并提供保税区主管部门的证明和运入保税区时海关签章的单证,经海关核实确系原货的,可准予退回非保税区。保税区行政机构、企业更新原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物资,以及保税区承包工程需要进口的施工机具运往非保税区时,视同进口。
区内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交验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并照章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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