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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仲裁

书籍:工程师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368页(4022字)

1.国内仲裁机构

国内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行政管理局设立的仲裁委员会。

目前,县(市辖区)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所设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都是专门的仲裁机关。县(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的工商行政管理所虽然也可以办理本辖区内的某些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但它不是专门的仲裁机构,而是县(市辖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负责经济纠纷的调解。从性质上讲,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它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业务活动,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干涉。

(1)仲裁委员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所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关的领导机构。仲裁机构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至2人和委员若干组成。其中设专职仲裁员若干人,办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各级仲裁机关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提供兼职仲裁员,进行专业性较强的仲裁活动。兼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任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指定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指导和监督仲裁工作;决定首席仲裁员的回避;讨论和决定重大疑难案件,交仲裁庭执行;对本级确有错误已发生效力的裁决,决定重新处理;对下级确有错误已生效的裁决,有权撤销或指令重新裁决。

(2)仲裁庭。仲裁庭是在仲委委员会领导下,对某一争议案件进行仲裁活动的机构。除简单的合同纠纷案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外,其它案件一律由仲裁庭处理。仲裁庭是处理仲裁案件临时成立的仲裁组织。它由仲裁员2人和首席仲裁员1人组成。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对重大疑难案件,仲裁委员会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3)其他专门机构。除上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外,我国还设立其他专门机构,来仲裁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如注册商标争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专利争议,由专利局裁决;劳动合同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涉外经济纠分由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

2.仲裁管辖

所谓仲裁管辖,是指仲裁机关之间关于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仲裁管辖主要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前者确定案件受理的地区;后者确定案件受理的仲裁机关的级别。对任何合同纠纷,只有同时确定了这两种管辖,才能最终解决其管理问题。

(1)地域管辖。即同级的地方仲裁机关之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分工。一般情况下,经济合同经济纠纷案件由合同履行地或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履行和对方接受履行的地点;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最终确定形成的地点。在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也可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地域管辖的几种特殊管辖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由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铁路、公路、水路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合同纠纷,由负责查处该项纠纷的运输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航空运输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合同签订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事故发生地的仲裁机关管辖;两个以上仲裁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中,由先收到申请书的一方管辖。

(2)级别管辖。即不同级别的仲裁机关之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分工。一般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县(市辖区)仲裁机关管辖,有较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合同纠纷案件,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仲裁机关管辖,有重大影响或者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合同纠纷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仲裁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省、市、自治区之间,中央部门与省、市、自治区之间,中央各部门之间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纠纷案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管辖。

此外,上级仲裁机关有权办理下级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仲裁机关办理;下级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仲裁机关办理,在管辖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报请上级仲裁机关指定管辖。

3.仲裁的主要制度

仲裁制度是规范仲裁活动的基本措施和要求。我国经济仲裁制度,依据有关法规,主要有以下几项:

(1)回避制度。设立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仲裁机关秉公办案,防止徇私枉法。因此,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仲裁庭成员,应当自行回避;纠纷当事人也有申请其回避的权利,但是否批准,由仲裁委员会审查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2)证据保全制度。为了避免在纠纷的处理中可能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双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仲裁机关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被转移、处理或灭失。保全措施主要有中止合同履行、扣押或查封货物、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并保存价款、责令提供担保等。

(3)时效制度。时效是经济纠纷的当事人行使申请仲裁权利的时间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超过时效期限的,仲裁机关一般不予受理。但侵权人愿意承担责任的,不受时效限制。规定时效制度,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有效保护自身利益,也便于收集证据,便利仲裁。

(4)一次裁决制度。一次裁决是指当事人不服裁决时,不能再提请上级仲裁机关裁决,可在收到裁决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的,当事人就要执行裁决。一次裁决就是终局裁决,这样可以减少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5)仲裁监督制度。实行仲裁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或纠正一次裁决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错误。仲裁条例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本级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决,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仲裁机关发现下级仲裁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决,有权撤销原裁决,指令重新裁决。凡重新裁决的案件,应另外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但在提起仲裁监督前,原裁决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停止执行。

4.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关进行仲裁工作的顺序。包括申请、受理、调解、裁决、执行等。

(1)申请。申请是仲裁的开始。经济合同纠纷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必须递交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申请理由和具体要求;证据、证人姓名和地址等。

(2)受理。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对申请书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后不符合仲裁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审查后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应在7日内立案。案件受理后,5日内把申请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在15日之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超过期限不提交的,不影响仲裁工作的进行。同时,仲裁机关及时组成仲裁庭,或指定独任仲裁员,开始调查活动。

(3)调解。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仲裁机关要先行调解。

由仲裁机关向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双方同意并达成协议,由仲裁机关制作调解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机关的公章。若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翻悔时,应当进行仲裁。

(4)仲裁。仲裁开庭前,应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经两次通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仲裁。开庭时,先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仲裁庭纪律以及征询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庭内调查时,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核对并审查证据。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再次调解,尽可能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不成,经仲裁评议后裁决。评议结果由首席仲裁员当庭口头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5)执行。我国仲裁条例规定,当事人对已送达的调解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劳动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强制被申请人交付仲裁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申请人迁出房屋或者退还土地;强制执行仲裁文书指定的行为;划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等。凡当事人中有一方是个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一年;双方是法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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