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技教育发展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16页(357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农业法第48条规定:(1)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3)国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第49条规定:(1)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2)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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