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法的保护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299页(1381字)
专有技术是否属于工业产权,这是长期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自20世纪60年代起,一些国际组织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试图按照保护工业产权法的某些原则,建立一种新的保护专有技术的法律制度。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的立法机关也在考虑制定专门的专有技术保护法,或将专有技术列入工业产权法之中。1981年,英国国会授权的法律委员会将其9年的研究成果,长达15万字的《关于“保护秘密权利法”立法报告》提交国会,该报告建议将专有技术作为一种“特殊产权”对待,对侵犯专有技术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1983年,瑞典法律委员会在一场报告中也提出,应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以改变目前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专有技术的状态,使专有技术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国的一些法律研究机构,也相继提出制定专门的专有技术保护法的建议,主张将专有技术列入工业产权的保护范畴。
值得一提的是,墨西哥立法机关于1991年6月28日公布了经过修改的《促进和保护工业产权法》,首次将专有技术列入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该法第3篇为“工商秘密”,共有6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1)工商秘密是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所持有的、具有秘密特征、能够在经济活动中获得可保持对第三方竞争或经济优势的,并且上述自然人或法人采取充分的手段或方法保守其秘密并限制别人接触的可用于工业的任何信息。构成工商秘密的信息须与产品的性质、特征或目的、生产方法或工艺、促销、市场或提供服务的程度或方法有关。
(2)上述信息由文件、电子或磁性媒介、光盘、缩微胶片、胶片或其他类似的材料构成。
(3)工商秘密的持有人得转让或传授第三方使用其技术。被授权使用的第三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使工商秘密不被泄露。在专有技术转让协议中,保密条款是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保密条款中应列明要保密的内容。
(4)任何由于工作、雇佣关系、职务、经营活动等原因接触工商秘密,并被告诫应保守秘密者,非有正常理由并非经工商秘密持有者的同意或授权,不得泄露秘密。
(5)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为了获取他人的工商秘密而雇佣人员为工商秘密持有者工作,或雇佣专业人员、顾问为工商秘密持有者提供服务,对由此产生的对工商秘密持有者的侵害,应支付损害赔偿金。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以非法手段获得属于工商秘密的信息,同样应支付损害赔偿金。
(6)该法第223条还规定,凡未经工商秘密持有人同意,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取经济利益,或为了达到损害工商秘密所有人的目的,向第三方泄露工商秘密,或是非法盗用他人工商秘密,非法使用他人工商秘密,均属于犯罪行为,可处以2~6年监禁,还可并处罚金。
从墨西哥法律的规定来看,它对专有技术提供了较为充分、较强有力的保护,这是保护专有技术法律制度上的一个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