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渔业资源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5页(485字)
越南1989年颁布《保护和发展水产资源法》规定:(1)严禁为开发水产资源,使用毒药、炸药、枪弹及电流使之大批致昏、致死;严禁投放、渗漏超过规定标准浓度的有毒物质;禁止砍伐老生林、新生林,破坏暗礁、珊瑚,各类滩地以及其他各种生态景物;禁止新建、拆除或改建同水域或生态环境有关并对水产资源造成较大损失的各种工程。(2)严禁开发和限期开发水产繁殖区及对该区有较大补充潜力的各类幼小水产集中生息地。(3)由水产部部长规定各水域的各种开发技术、开发对象及产量,以保证资源的天然再生。(4)由水产部部长规定各种必须登记的开发工具、技术,禁止使用或限制命名用的技术,海上生产线、区域的划分,开发力量每年按季节转场。使用水产部规定必须登记的各种开发技术及工具的组织、个人,必须持有国家权力机关发给的许可证书。(5)禁止捕捞、销售各类具有较高经济价值或濒临绝种危险属于受国家保护的珍稀水产。(6)将新的水产种类引进越南及其移植、培育由水产部规定。(7)国家鼓励组织、个人承包、租赁各水域,以便通过各种形式培育、开发及保护和发展水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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