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98页(524字)

行政机关因违法失职行为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相对人人身、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是行政责任的一种。行政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其他责任形式还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见行政责任的形式)。行政侵权责任的构成是:①行政侵权行为,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②相对人在人身、财产或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的事实;③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见行政侵权责任的构成)。行政侵权责任虽然通常以违法为前提,但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责任。首先,一般的行政违法责任的主要构成是行为违法,至于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某种损害结果并不影响责任的成立。而行政侵权责任的主要构成是侵权,侵权既要有违法行为,又要有损害结果。当事人若不能证明有某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或不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则行政侵权责任不能成立。其次,行政侵权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侵权行为亦由行政机关承担责任。而一般行政违法责任还包括行政相对人,并且相对人对其侵犯他人权益导致损害的行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相对人不能成为行政侵权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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