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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书籍:工程师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298页(525字)

不少国家,特别是欧美工业发达国家,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和非法垄断,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先后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些直接涉及到专有技术的保护。例如德国《防止不公平竞争法》第18条规定:“凡以竞争或图自己私利的目的,无正当理由而利用商业交易中所获悉的模型、技术文件、特别图纸、塑型、式样、配方、制造方法,或将其泄露者,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罚金。”该法第20条还规定:“对于引诱他人窃取上述秘密者,亦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罚。”瑞士、奥地利、挪威、丹麦、瑞典等国也有类似德国的法律。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于他人为了竞争或谋取私利的目的非法侵害其专有技术的行为,专有技术所有人有权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者提出指控;一旦指控成立,侵害者除要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专有技术的保护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必须要满足一个条件,即原告和被告之间须存在着竞争关系,处于竞争状况。此处,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使像日本这样有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国家,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涉及专有技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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