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74页(447字)

①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设立的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称谓,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1975年《宪法》将人民委员会改称革命委员会。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1978年《宪法》时,决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被1982年《宪法》确认下来。

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1972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央人民委员会是其国家权力的最高领导机关,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其同级人民会议闭会期间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③1946年以前的苏联及其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及号令机关,即前苏联及其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政府。1917年10月27日第二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决定设立人民委员会。1946年3月15日改称为部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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