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减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8页(623字)

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是海关贯彻关税政策的重要内容。

减免关税按性质和范围来区分,可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3种。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属法定减免的有:(1)一票货物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可免征;(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免税;(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免税,(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税;(5)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进口货物,可酌情减免;(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规定减免税;(7)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等。关税的特定减免主要是对经济特区、对外开放城市、经济开发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税的临时减免是指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减免。货主因特殊情况要求临时减免时,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写明理由,随附必要的资料及证明向所在地海关申请,经海关审查后转报总署,由海关总署或会同财政部或报国务院审查决定。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特定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货物,在海关法规规定的监管年限内经海关核准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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